《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2025/3/8 8:41:33点击: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苏州市针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该办法的详细内容归纳:

一、制定目的与指导思想

  • 目的: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倡导低碳出行,推进绿色交通,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增进社会和谐。
  •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民生优先、造福百姓出发,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体现利民便民惠民。

二、管理原则

  • 倡导免费停放:城市人行道、公共广场、政府机关和政府主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场所配套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所有人均有权免费公平享受。商业、服务业配套的停车场地也应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免费停车按照“谁属地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证停车有序、行路方便。
  • 满足寄存需求:对于确需提供寄存服务的场所,要明确收费主体、严格审批程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体现设备设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员等人工成本、赔偿责任等风险成本。有偿停车服务应当承担看管责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三、价格分类管理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 公共资源政府定价:利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资源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经营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建造的公共场所配套停车场、街道、社区所属物业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实行有偿服务的,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业主自治协商定价:住宅区(含商住楼、办公楼等)内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已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由物业共有人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尚未建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应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协商定价。其有偿服务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主要用于弥补成本。
  • 商业投资自主定价:商业投资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投资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四、定价权限与监管责任

  • 定价权限: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建立能够灵活反映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
  • 监管责任: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责权一致的监管体系。

五、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核准

  • 条件: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应当符合具有依法取得的停车服务和经营资格、具有合适的车辆停放场地和明显的停车标志或设施、具有专职人员现场管理、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车辆赔偿制度等条件。
  • 程序: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区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核准定价方式、审批收费标准、监制收费价目表(牌)等程序,于规定时间内办结。

六、收费行为规范

  • 管理制度: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实行“收费给票、凭票取车,一车一票、损坏赔偿,持证上岗、票据合规”的收费管理制度。
  • 明码标价:提供车辆有偿停放服务的单位,必须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维护停车秩序,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七、协同配合与共管停车秩序

公安、市容市政、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彼此支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管理非机动车停车秩序。

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市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管理水平。请注意,该管理办法可能随时间有所更新或修订,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参考最新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