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的“小电驴” 西安起草《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5/3/17 8:50:18点击:
7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求《西安市电动车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针对规范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9日,为期15日。
西安已登记挂牌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76万辆
西安市公安局针对《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中称,据陕西省电动自行车挂牌管理系统统计,截至2024年5月,西安市已登记挂牌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76万辆,由原西安市非机动车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约154万余辆(由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这部分备案车辆绝大多数属于超标电动车,随着时间推移正在逐渐自然淘汰);2019年9月24日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平台启用,原西安市非机动车登记备案系统停用,截至今年5月,在省级管理平台中登记备案的超标电动自行车140余万辆,合规电动自行车82万余辆。
由于电动自行车轻便灵活,机动性较强,很多市民群众优先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交通工具,但在给市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道路通行和停放带来冲击,导致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乱停乱放等交通乱象较为突出,为提高车速私自篡改限速设定或改装行为屡见不鲜,因充电造成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全国多地屡次发生电动车安全事故
相比轿车的“铁包肉”,“肉包铁”的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事故,则会出现较高的群死群伤风险。
7月7日,贵州毕节市发生一起惨烈的道路交通事故,货车与电动车相撞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3人受伤,当地居民称骑电动车的4个人系堂姐弟,最大的只有14岁,最小的5岁。
此外,火灾危害也在电动车事故中具有极高占比。因电动自行车车身、围挡、坐垫普遍采用高分子可燃材料。如果是楼道内的电动车火灾,起火后90秒一楼温度可达200摄氏度,120秒后电动车开始爆炸,浓烟将会笼罩整个楼道,会释放大量有毒烟气,并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就会致人中毒窒息死亡。
4月9日,上海闵行区一小区门口发生电动自行车自燃,造成室外停放的2辆轿车、9辆电动自行车及1辆自行车烧毁烧损。经闵行公安分局、闵行区消防救援支队核查,发生自燃电动自行车所装载使用的60V锂电池系违规改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闵行公安分局已对该车车主李某处15日拘留,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2023年2月2日,四川省广安市某小区一住宅发生火灾,经现场消防救援人员的奋力营救和灭火成功救出全部被困人员,但遗憾的是,经医院确认其中4名人员已无生命体征,最令人惋惜的是,遇难4人中有3名儿童,经调查发现,起火原因为当天晚上电动平衡车在客厅充电,且无人看管,电动平衡车发生锂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火灾,从而导致了一家7口4人死亡,3人受伤的惨剧。
汉中、榆林等地已颁布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我国是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大国,社会保有量已达3.5亿辆,2023年规模以上企业累计生产电动自行车4228万辆,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同时,国内多地也在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行驶、停放充电、事故处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强化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截至目前,广西、广东、河北、海南、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市及南宁、成都、广州、汉中、榆林等城市相继制定并颁布实施了非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明晰政府各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环节的管理规定,体现社会共治理念,对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诚然,西安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的确存在不完善、相关概念模糊、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例如,未挂牌的超标电动车属性模糊,缺少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等管理规定,以及生产、销售行为、停放、充电等,均缺乏明确规定。
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活动的管理规定,明确各管理环节主体责任、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切实保障市民群众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依据,并为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征求意见稿涉及生产销售、停放、消防安全、事故等方面内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公布的《西安市电动车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生产和销售、登记、停放和通行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监督管理六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概念,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规定》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本《草案》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疏堵结合、协同共治的管理原则。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为,特别明确了不得将属于机动车属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宣传销售。
(四)明确了禁止实施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行为。
(五)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定,明确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的区域以及管理责任部门。
(六)就电动自行车充电和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监管职责。
(七)明确合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置依据。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鼓励淘汰、置换超标电动自行车。
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设备
今年2月27日,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办公室发布过一份西安市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其中涉及处罚的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
此次《规定》中,对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要求和消防安全等做出了严格规范。其中提到,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进入电梯轿厢;
(三)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五)不得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六)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电动车该去哪里充,一直以来都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市民确切需求所在。
《规定》中提出,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设备;已建建筑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有条件的应当规划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设备;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对于电动自行车经常出现的各类交通违法、乱停乱放等交通乱象,《规定》中提到,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禁止行为方面,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三)逆向行驶;
(四)醉酒驾驶;
(五)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相互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六)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通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9日,为期15日。
联系电话:029-86755132(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传真电话:029-86755125 邮箱:ddcglg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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