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及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交通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为我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遵循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我局起草了《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长迅猛,但相应的管理制度有所滞后,与此相关的管理环节问题日益突出:
(一)据陕西省电动自行车挂牌管理系统统计,截止2024年5月,我市已登记挂牌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76万辆,由原西安市非机动车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约154万余辆(由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这部分备案车辆绝大多数属于超标电动车,随着时间推移正在逐渐自然淘汰);2019年9月24日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平台启用,原西安市非机动车登记备案系统停用,截止今年5月,在省级管理平台中登记备案的超标电动自行车140余万辆,合规电动自行车82万余辆。
(二)由于电动自行车轻便灵活,机动性较强,很多市民群众优先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交通工具,但在给市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道路通行和停放带来冲击,导致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乱停乱放等交通乱象较为突出,为提高车速私自篡改限速设定或改装行为屡见不鲜,因充电造成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三)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不完善、相关概念模糊、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例如,未挂牌的超标电动车属性模糊,缺少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等管理规定,以及生产、销售行为、停放、充电等,均缺乏明确规定。
(四)根据我局对我市各大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调研情况,普遍存在销售者将电动摩托车、轻便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宣传销售的行为,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销售者误导购买了此类车辆,并当做电动自行车进行使用,给交通安全工作带来较大安全隐患,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对车辆属性认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五)按照2019年4月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原定于2022年6月30日陕西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结束,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但考虑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存量较大,涉及利益群体众多,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公安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于2022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三年至2025年6月30日,过渡期延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有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我市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活动的管理规定,明确各管理环节主体责任、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切实保障市民群众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依据,并为我市电动自行车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二、立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五)《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三、规范性文件发布工作准备情况
前期,按照市人大2022年全市立法工作计划,我局启动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牵头起草了《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经多次意见征求和会商研究后报市人大审议。最终因省级层面延长了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市人大对草案中止了审议。
2024年,国务院安委会牵头,在全国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我局按照省市工作安排,起草了《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经过前期管理经验的沉淀探索和经验积累,并借鉴北京、上海、南宁、河北、汉中、广州等多地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发布规范性文件及执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不断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力求做到立一条,解决一个问题。二是2023年1月份至2024年5月,我局多次对我市伞塔路、太华路、北关、土门、文景路等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进行了实地调研,初步了解掌握了我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三是前期我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已关闭,为强化电动自行车源头登记管理,我局立即开发了“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并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上线,并采取增设网点、带牌销售等方式,最大限度给予群众良好的服务。四是于近期就《草案》征求了各市级部门意见建议,并基本采纳。
四、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可行性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行驶、停放充电、事故处理等管理环节,强化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广西、广东、河北、海南、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市及南宁、成都、广州、汉中、榆林等城市相继制定并颁布实施了非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明晰政府各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环节的管理规定,体现社会共治理念,对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拟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草案》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疏堵结合、协同共治的管理原则。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为,特别明确了不得将属于机动车属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宣传销售。
(四)明确了禁止实施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行为。
(五)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定,明确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的区域以及管理责任部门。
(六)就电动自行车充电和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监管职责。
(七)明确合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置依据。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鼓励淘汰、置换超标电动自行车。
- 上一篇:西安交警重要通告| 涉及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 2025/3/17
- 下一篇:2024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定及征求意见稿 202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