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问答

2024/9/18 14:00:17点击:

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含郊县、西咸新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通行停放、充电消防等方面管理,为我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遵循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我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规定》草案,于2024年7月26日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二、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什么?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如何区分?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设计时速≤25km/h,整车质量≤55kg,功率≤400w,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后期如果国家更新标准以国家执行的标准,从其标准)电动自行车无需考取相关驾驶证件,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和人身保险。

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且在国家工信部机动车名录中的为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设计时速>25km/h,整车质量>55kg,功率>400w,符合国家摩托车标准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考取D、E、F类型驾驶证,电动普通摩托车需考取D、E类型驾驶证,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必须进行机动车挂牌登记,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三、《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规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规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按照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疏堵结合、协同共治的原则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规定。

四、《规定》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负责锂离子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商务、应急、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邮政管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在电动车市场购买的时候说是电动自行车,但是挂牌的时候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不能挂电动车牌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或者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平衡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等非道路用车辆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宣传、销售。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购买的电动车符合电动摩托车登记条件,可前往西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摩托车登记挂牌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挂牌,购买强制保险后,持有相应驾驶证件上道路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如何登记?

目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可通过在“西安交警”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中的“电动自行车业务预约”功能,选择就近车管所分所、交警大队现场挂牌点办理电动自行车预约挂牌,在挂牌点由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核验车主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车主书面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查验电动自行车,符合规定的,车主缴纳号牌工本费后(6元),交警部门予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及电子行驶证。(具体点位附后)

下一步,西安公安交警还会推出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及快递行业便民挂牌点的登记挂牌途径,敬请广大群众关注“西安交警”微信订阅号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七、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如何通行?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

八、电动自行车怎么过马路?通过十字路口如何通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1款)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遇到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通过没有信号灯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69条节选)

九、骑行电动自行车有没有相关骑行规定?

(一)年龄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不得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四)不得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

(五)不得醉酒驾驶;

(六)不得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相互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七)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通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十、电动自行车能不能接送孩子上学?有没有载人规定?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16-18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1条)

十一、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政策到什么时候截止?

按照《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陕公通字〔2022〕19号)规定,我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十二、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进入地下车库停放充电?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要求,“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同时,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61/T 1748-2023)“7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中明确“7.2.2 当场所设置在室内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因此,电动自行车不能进入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地下车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具备独立防火分区、与其他区域分隔且满足相关消防要求。

十三、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的头盔有什么标准?

为了市民骑乘电动自行车的安全考虑,鼓励广大市民佩戴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的安全头盔,避免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

十四、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什么标准处理?

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已登记并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过渡期延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驾驶未登记、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往往因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电动自行车会不会采取类似机动车一样的强制保险呢?

在《规定》中,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配安全头盔销售,减少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经济损失。